《上海市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条例》(200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加强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证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离休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教育离休干部,永葆革命本色,发挥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支持改革开放,支持在职干部工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工作,接受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各单位和地区,可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也可与退休人员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多的可建立党总支,并根据党员居住地的分布状况,就近建立若干个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五条 为便于离休干部党员管理和就近就地参加组织生活,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与人事档案、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分离,转入居住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根据支部实际情况,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名。支部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 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由党性强、威信高、热心支部工作、身体较好的党员担任,80岁以上的党员一般不再担任支委会工作。 在离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经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员大会选举,可由熟悉党务工作、得到离休干部信任的在职人员党员,担任支部委员、副书记或书记。
第三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的分工和职责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的重要工作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支部委员按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党支部工作。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发挥支部委员的作用。
第四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育党员牢记党的总旨,加强党性锻炼,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三)围绕离休干部的思想实际,采用多种方式,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使离休干部党员保持和发杨党的优良传统,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争做可爱的上海人、可敬的老干部。
(四)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休干部的情况,协助党委和有关工作部门做好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工作,开展适合离休干部特点的活动,维护离休干部的整体利益和整体形象,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五)支持离休干部力所能及地发挥作用,尤其在加强社区党建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
(六)关心非党离休干部,做好在离休干部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第五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应从离休干部的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支部一般每月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日常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提倡自学,注重实效。 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
(二)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规定,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和党内活动。
(三)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争取党委的领导。支部委员会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情况。
(四)联系党员制度。支部应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关心离休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对参加支部活动有困难的党员,要走访联系,给予切实的关心。
(五)外出党员管理制度。离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把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出国(出境)的离休干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加强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对于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证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离休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教育离休干部,永葆革命本色,发挥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支持改革开放,支持在职干部工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工作,接受党委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各单位和地区,可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也可与退休人员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多的可建立党总支,并根据党员居住地的分布状况,就近建立若干个党支部或党小组。
第五条 为便于离休干部党员管理和就近就地参加组织生活,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与人事档案、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分离,转入居住地的党组织。
第六条 按照《党章》规定,根据支部实际情况,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若干名。支部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 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由党性强、威信高、热心支部工作、身体较好的党员担任,80岁以上的党员一般不再担任支委会工作。 在离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经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员大会选举,可由熟悉党务工作、得到离休干部信任的在职人员党员,担任支部委员、副书记或书记。
第三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的分工和职责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的重要工作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委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支部委员按分工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党支部工作。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发挥支部委员的作用。
第四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育党员牢记党的总旨,加强党性锻炼,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三)围绕离休干部的思想实际,采用多种方式,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使离休干部党员保持和发杨党的优良传统,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争做可爱的上海人、可敬的老干部。
(四)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休干部的情况,协助党委和有关工作部门做好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工作,开展适合离休干部特点的活动,维护离休干部的整体利益和整体形象,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五)支持离休干部力所能及地发挥作用,尤其在加强社区党建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
(六)关心非党离休干部,做好在离休干部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第五章 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党支部应从离休干部的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支部一般每月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日常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提倡自学,注重实效。 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
(二)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规定,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和党内活动。
(三)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应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争取党委的领导。支部委员会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思想情况。
(四)联系党员制度。支部应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关心离休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对参加支部活动有困难的党员,要走访联系,给予切实的关心。
(五)外出党员管理制度。离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把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出国(出境)的离休干部党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党籍的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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